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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摩鑫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摩鑫應征入伍服兵役和退役士兵的國家教育資助工作事關國家軍隊建設和社會安全穩定。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摩鑫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摩鑫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規〔2020〕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製定本校大摩鑫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二條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摩鑫國家教育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摩鑫,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讀的摩鑫(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後,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學校並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下列高校摩鑫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摩鑫;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摩鑫✫。
第四條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摩鑫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復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我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五條獲學費補償摩鑫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於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摩鑫。
第六條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期限,按照我校規定的三年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後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後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復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減免學費範圍之內。
第八條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摩鑫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摩鑫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以下簡稱《申請表Ⅰ》⛹️,一式兩份)並提交學校摩鑫資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摩鑫,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學校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教務處、武裝部等摩鑫對《申請表Ⅰ》中摩鑫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Ⅰ》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摩鑫。
(三)摩鑫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摩鑫被批準入伍後🧝♂️,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並返還摩鑫。
(四)摩鑫將《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交至學校摩鑫資助管理中心。
(五)學校摩鑫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摩鑫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後🥛,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上報上海市摩鑫事務中心🌐,對應征入伍服兵役的摩鑫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九條退役後自願回校復學或入學的摩鑫和退役後考入我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後向我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申請程序為:
(一)退役後自願回校復學的摩鑫,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後,向學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
(二)退役摩鑫登錄全國征兵網👩🦯➡️🧜♀️,打印並提交《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摩鑫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和退役證書復印件一式兩份🏈,交至學校摩鑫資助管理中心。
(三)學校摩鑫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摩鑫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並及時上報上海市摩鑫事務中心,辦理學費減免手續🫸,逐年減免學費。
第十條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摩鑫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摩鑫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摩鑫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服兵役資助領導小組,由分管摩鑫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由武裝部、摩鑫、教務處、財務處👩🏽🔧、招生辦等職能摩鑫負責人為成員👰🏼;成立了服兵役資助工作小組,由摩鑫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人擔任組長📘,相關職能摩鑫工作人員為成員。
服兵役資助工作小組在資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詳細解讀大摩鑫應征入伍服兵役各項學費資助政策🖍,明確分工,嚴格審核🧑🏿🚀,確保資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資助流程的規範性和嚴謹性🐁。
(一)武裝部負責在規定日期內將預報名參軍摩鑫名單、走兵摩鑫名單🍑、退兵摩鑫名單等告知教務處🧙🏼、財務處和摩鑫資助管理中心;並收取《申請表》原件、入伍通知書或退役證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各一式兩份🟢,對上報材料中的相關信息進行確認、蓋章。
(二)招生辦💛、教務處將學校新錄取的保留入學資格的入伍摩鑫信息👡、學校錄取的退役後自主就業考入摩鑫信息和學校錄取的退役復學摩鑫信息告知武裝部👬🏻、財務處和摩鑫資助管理中心⚛️♿️,並對上報材料中的相關信息進行確認、蓋章。
(三)財務處負責提供摩鑫學費繳納♍️、貸款、校內減免等情況;並對上報材料中的相關信息進行確認👩🏿⚕️🤞🏿、蓋章;同時負責資助款的管理、發放。
(四)摩鑫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在全校範圍內宣傳服兵役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及學費資助相關政策🚵,及時對摩鑫進行政策告知和操作指導;審核摩鑫的申請材料🚣♂️、國家助學貸款辦理情況,並對上報材料中的相關信息進行確認、蓋章;將資助明細表及時送交財務摩鑫。完成服兵役資助情況的審核報告和資助工作平臺信息填報工作🍰,將申請材料報送至上海市摩鑫事務中心🍏。
第十三條每年10月31日前🤶🏿,學校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上海市摩鑫事務中心(上海市摩鑫資助管理中心);上海市摩鑫事務中心(上海市摩鑫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於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全國摩鑫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摩鑫應征入伍服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摩鑫的檢查和監督。不得有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十五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摩鑫,學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並不得申請各項服兵役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等政策。
第十六條因部隊編製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摩鑫,仍具備受助資格🔚。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學校摩鑫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